呼和浩��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满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申请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红梅、李桂芳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10984.81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