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苍商初字第294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峰,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客户经理,住兰陵县。被告张进前,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诉被告张进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4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进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传华
审判员 张建江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