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媛
被执行人:山东省东平县榕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雪媛与山东省东平县榕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发的榕桥国际公馆1号楼21104号、8号楼11301号和21408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现建筑商还未交付。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67.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017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7.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01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