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480号
原告:许保生,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田中灵,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许保生与被告田中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许保生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