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08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驻地。负责人宋世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培学,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鹿全武,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刘衍俊,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鹿巨伟,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孟令辉,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陈瑞军,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鹿全武、刘衍俊、鹿培学、鹿巨伟、孟令辉、陈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诉称,2013年4月27日,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鹿培学发放贷款10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鹿培学、刘衍俊偿还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26608.21元,其余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鹿全武、鹿培学、鹿巨伟、孟令辉、陈瑞军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鹿全武发放贷款1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鹿培学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其他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本院认为,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