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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异45号

颜代玉与王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代玉,王爽,陈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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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异45号申请执行人颜代玉,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王爽,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3日。第三人陈凤明,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代玉与被执行人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以该债务系王爽与陈凤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凤明为(2016)渝0236执118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婚姻登记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王爽向颜代玉出具借据一份,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正。2014年5月7日,王爽再次向其借款100000元。另查明,王爽与陈凤明于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8日登记离婚,2013年11月21日,二人再次登记结婚,2014年2月20日,二人补办结婚证。

本院认为(2016)渝0236执1181号一案所认定的王爽的债务产生于王爽与陈凤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凤明为(2016)渝0236执118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马 妮

审判员  李练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