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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180号

杨木生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木生,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杨凤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180号

原告:杨木生,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系原告杨木生儿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涂振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凤池,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木生与被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杨凤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杨木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木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木生负担。

审判员  林月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扬帆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