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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440号

王金昌,张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昌,张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440号原告王金昌,男。被告张守军,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昌与被告张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滕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