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书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440号原告王金昌,男。被告张守军,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昌与被告张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滕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