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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013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013号

原告:陈某,男,33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