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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390号

张开保与陈玉根、王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开保,陈玉根,王洪梅,宋一麟,陈丽,宋信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一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信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珣,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开保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根、王洪梅、宋一麟、陈丽、宋信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开保认为,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为理顺关系,分别处理,张开保将遵照一审判决,以合伙纠纷另行诉讼,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开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开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3.5元,减半收取10881.75元,由上诉人张开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查慧凌

审 判 员  胡松树

代理

审判员  戴卢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