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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4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吕某某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山

审判员  戴俊玲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