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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338号

朴武雄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朴武雄,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朴武雄,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X委X组。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郝福坤,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朴武雄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