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8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冯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兰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兰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自:
冯兰秀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8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冯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兰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兰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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