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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177号

谢成与匡夏林、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成,匡夏林,匡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77号原告谢成。被告匡夏林。被告匡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与被告匡夏林、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谢成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