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77号原告谢成。被告匡夏林。被告匡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与被告匡夏林、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谢成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琰 微信公众号“”
谢成与匡夏林、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77号原告谢成。被告匡夏林。被告匡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与被告匡夏林、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谢成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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