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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272号

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272号原告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热电厂东侧东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竞,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大麦铺村南。法定代表人纪秀峰,总经理。被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负责人王向东,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6999元,由原告唐山市圣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玉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