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屈志勇。被执行人刘立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屈志勇、刘立凡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109294.07元(未计算2015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