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816号原告何某某,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峰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李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