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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816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816号原告何某某,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峰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李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