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孙青海。被执行人辛山林。被执行人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黄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宏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青海与被执行人辛山林、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6938元,被执行人履行269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04元,由被执行人辛山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善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