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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626号

孙青海与辛山林、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青海,辛山林,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孙青海。被执行人辛山林。被执行人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黄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宏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青海与被执行人辛山林、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6938元,被执行人履行269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04元,由被执行人辛山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善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