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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860号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东飞、沈艳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东飞,沈艳红,邹智国,陈建东,刘向成,陈建丰,梁传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860号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东飞,农民。

被告:沈艳红,农民。

被告:邹智国,农民。

被告:陈建东,农民。

被告:刘向成,农民。

被告:陈建丰,农民。

被告:梁传喜,农民。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飞、沈艳红、邹智国、陈建东、刘向成、陈建丰、梁传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 彬

书 记 员 周筱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