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860号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东飞,农民。
被告:沈艳红,农民。
被告:邹智国,农民。
被告:陈建东,农民。
被告:刘向成,农民。
被告:陈建丰,农民。
被告:梁传喜,农民。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飞、沈艳红、邹智国、陈建东、刘向成、陈建丰、梁传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 彬
书 记 员 周筱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