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578号
原告:王金,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杨欢,女,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
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某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廖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