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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再2-1号

朱某某与某某建设��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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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再2-1号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朱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我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61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准许原审原告朱某某撤回对原审被告王本位的起诉,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导致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故(2015)韩民初字第00613-1号关于准许原审原告朱某某撤回对原审被告王某某起诉的裁定明显有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2015)韩民初字第00613-1号民事裁定书。不准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徐 涛

审判员 马养勤

审判员 贾克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华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