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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28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邵海霞,徐国利,孙锡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本礼,申请执行人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邵海霞,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徐国利,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锡强,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与执行被执行人邵海霞、徐国利、孙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标的额为24000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