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住所地:应县应浑路新华书店东侧商品楼。
负责人:贾奎文,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连成,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应县X乡X村人,住X县X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太亮,男,1955年11月29日生,汉族,应县X镇X村人,现住X村。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连成、王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婧
审 判 员 池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曹江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