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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821-1号

孙宇璇与蔡晓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宇璇,蔡晓栋,张丽荣,蒙城县凯尊大剧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821-1号

申请执行人:孙宇璇,女,汉族。

被执行人:蔡晓栋,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丽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蒙城县凯尊大剧院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晓栋、张丽荣在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分红55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大伟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