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821-1号
申请执行人:孙宇璇,女,汉族。
被执行人:蔡晓栋,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丽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蒙城县凯尊大剧院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晓栋、张丽荣在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分红55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大伟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