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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568号

李阿曼、丁鹏等与常莉、焦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阿曼,丁鹏,常莉,焦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李阿曼,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丁鹏,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常莉,女,汉族,1973年4月3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焦江涛,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现住邯郸县。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1200元,在执行程序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孟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