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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