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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