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70号原告马春银,女,生于1969年3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曹连枝,女,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山,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正勇,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丕德,男,生于1942年3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被告张正勇父亲。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明富,男,生于1962年10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马春银、曹连枝诉被告张建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马春银、曹连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春银、曹连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银、曹连枝负担。
审判员 程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