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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70号

马春银、曹连枝与张建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春银,曹连枝,张正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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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70号原告马春银,女,生于1969年3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曹连枝,女,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山,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正勇,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丕德,男,生于1942年3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被告张正勇父亲。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明富,男,生于1962年10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马春银、曹连枝诉被告张建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马春银、曹连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春银、曹连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银、曹连枝负担。

审判员  程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