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58号申请人吴江桃源镇正飞纺织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富源花园1号楼。负责人吴云林。申请人吴江桃源镇正飞纺织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4月1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300051/41395243,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高瑞庭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盈顺铜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桃源镇正飞纺织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桃源镇正飞纺织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海明
审判员 张松海
审判员 龚 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