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财保64号申请人王树臣,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刘刚,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康金石,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王树臣与被申请人刘刚、康金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刚所有的吉AA0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殿军所有的吉A0NH**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刘刚所有的吉AA0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及车籍。申请人王树臣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