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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561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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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561号

原告:陈某,销售。

被告:李某,厨师。委托代理人何平衡,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平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被告没有责任感,不认真工作,双方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请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共同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仍有夫妻感情,离婚对孩子影响太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外打工时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没有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9月1日原、被告生育共同之子李某峰,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淡。2016年8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虽因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且均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共同之子现只有五岁,亟需家庭的关爱和父母的照顾,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法院。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