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华启云,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尤传真,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华启云与被执行人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尤传真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心环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允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