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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807号

华启云、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启云,尤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华启云,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尤传真,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华启云与被执行人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尤传真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心环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允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