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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财保38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万贤震、黄书丽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万贤震,黄书丽,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8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08203H。代表人:刘希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万贤震,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

申请人:黄书丽,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

申请人: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SoHo1423。

法定代表人:王世兵,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万贤震、黄书丽、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万贤震所属的现停泊于芜湖港的“中南8866”轮,并责令被申请人万贤震、黄书丽、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1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万贤震所属的“中南8866”轮于芜湖港;

三、责令被申请人万贤震、黄书丽、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提供110万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应当自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郑文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