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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646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应子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应子焕,黄宇骁,袁君荣,张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代表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应子焕,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黄宇骁,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袁君荣,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张军荣,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应子焕、黄宇骁、袁君荣、张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子焕、黄宇骁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97961.5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袁君荣、张军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各被执行人支付保全费3050元、案件受理费4431元、执行费74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军荣与第三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258号横滨公寓6幢一单元202室的房地产需经分割确定份额后才能处置,现该房屋一时难以处置。另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告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军荣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且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6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