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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4108号

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时金电池厂、蒋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时金电池厂,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108号原告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8075-7,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钧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时金电池厂,组织机构代码72873429-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蒋巷村。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厂厂长。被告蒋某,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时金电池厂、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无锡胜豪塑料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