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大王庄乡。
被执行人:董志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刘瑞诉被告董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志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瑞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志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银行查询其开户及存款情况,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瑞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志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志成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瑞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现立
审 判 员 韩敬章
代理
审判员 方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