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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351号

张元方与梅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元方,梅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351号

原告:张元方,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坦,男,1981年3月23日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天禄光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方与被告梅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於丹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