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351号
原告:张元方,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坦,男,1981年3月23日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天禄光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方与被告梅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於丹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