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碧,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生,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宇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6号“龙湾城上城”1号楼1-5。法定代表人薛敏,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号。负责人杜焕捷,该行行长。
上诉人XX碧因与被上诉人陈全生、重庆市宇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项江陵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郭玉梅、王梅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碧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XX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江陵
代理
审判员 郭玉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