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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3254号

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254号

原告: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5楼A座。

法定代表人:唐菊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郑铭,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