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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8246号

李建臣与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臣,刘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246号原告李建臣,农民。委托代理人宗朋,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臣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刘晓的有效送达地址和准确身份信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振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然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