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636号原告任重山,男。被告肖毓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重山诉被告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任重山负担。
审 判 长 牛兆鑫
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
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栗文龙 搜索“”
任重山与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636号原告任重山,男。被告肖毓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重山诉被告肖毓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任重山负担。
审 判 长 牛兆鑫
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
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栗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