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258号
原告:王晓曦,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代理人:朱伟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志鸿,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王晓曦与苏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王晓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曦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晓曦负担。
审判员 郑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