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朱全洲。
被执行人:李友强。本院在执行朱全洲与李友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朱全洲2016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友强支付执行款1364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丽琴 来源:
朱全洲与李友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朱全洲。
被执行人:李友强。本院在执行朱全洲与李友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朱全洲2016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友强支付执行款1364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