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被执行人:赵太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太贵应于2015年06月02日前支付借款本金等共计504359.27元,但被执行人赵太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太贵银行存款510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