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2598号

程亚浩与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亚浩,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陈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598号

原告:程亚浩,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吴志勇,分别系广东法申律师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崔崇志,经理。

被告:柯亚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陈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原告程亚浩诉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程亚浩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640元,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少英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