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5执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泽春,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魏天锋,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杜泽春与被执行人魏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里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天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里分理处的账户银行存款45800.00元至甘洛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的账号中。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尹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