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391号
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150号2幢。
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金秀,武汉悦安泰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