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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558号

朱树林与朱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树林,朱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58号原告朱树林。被告朱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林诉被告朱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树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树林负担。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