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58号原告朱树林。被告朱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林诉被告朱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树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树林负担。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