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孙建军。被执行人张万丽。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建军、张万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区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4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81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襄区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4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勇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