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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403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韩绍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03号罪犯韩绍彬,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李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绍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韩绍彬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韩绍彬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韩绍彬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绍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绍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审 判 员  刘述明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