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民初27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左银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左银祥,左大宝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7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西路10-21号。

负责人:王晓谋,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澄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795068067B。

法定代表人:左银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左银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左大宝,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左银祥、左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